(2017)豫132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与任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任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申请人杨某申请执行与任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杨 泓执行员 :陈冠仰执行员 :李孟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