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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与任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任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申请人杨某申请执行与任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杨 泓执行员 :陈冠仰执行员 :李孟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