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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徐连东、徐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徐连东,徐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918号原告:杨建军,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徐连东,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被告:徐立辉,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杨建军与徐连东、徐立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建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杨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