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徐连东、徐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军,徐连东,徐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918号原告:杨建军,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肃宁县。被告:徐连东,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被告:徐立辉,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杨建军与徐连东、徐立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建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杨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