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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督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陈永军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永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122民督686号申请人: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元龙,经理。被申请人:陈永军,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于每年12月末,依约向申请人交付物业管理费。2016年被申请人应缴纳物业管理费1419.98元,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未能缴纳,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承担欠款额日0.3%违约金。故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陈永军给付申请人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419.98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欠款额日0.3%计算,���还款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永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419.98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欠款额日0.3%的违约金。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陈永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瑞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