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峰、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涛、杨晨路、吴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峰,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涛,杨晨路,吴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晨路,女,汉族。被执行人:吴秦,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峰、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涛、杨晨路、吴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晨路、余涛名下拥有房屋三套,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党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