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红升与广场西巷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升,广场西巷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958号原告梁红升,男,汉族,1968年9月2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广场西巷诊所,住所地焦作市广场西巷。代表人郜颖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万丽娟,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柳鑫,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梁红升诉被告广场西巷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告赔偿款已兑现。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红升负担。审判员 牛守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