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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仁寿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周蹬权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周蹬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蹬权,男,生于1981年3月20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1)仁寿民初字第1701号仁寿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周蹬权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周蹬权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仁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廷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