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仁寿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周蹬权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周蹬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蹬权,男,生于1981年3月20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1)仁寿民初字第1701号仁寿县创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周蹬权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周蹬权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仁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廷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