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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龚直与杨家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直,杨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237号申请人:龚直,男,1954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杨家忠,男,1963年0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人龚直申请执行杨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家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龚直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杨家忠与其妻万庆群(他案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他案中正在处置,本案需待他案处置财产完毕后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家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龚直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龚直申请执行杨家忠民间借贷纠纷(2017)渝0111执1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