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卢叙水与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叙水,李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21号原告:卢叙水,男,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卢叙水与被告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卢叙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叙水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鞠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