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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卢叙水与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叙水,李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921号原告:卢叙水,男,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军,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卢叙水与被告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卢叙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叙水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鞠婷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