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沈传江与颍上县八里河镇沈楼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传江,颍上县八里河镇沈楼居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349号原告:沈传江,男,195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颍上县八里河镇沈楼居委会,住址颍上县八里河镇沈楼居委会负责人:许家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传江诉被告颍上县八里河镇沈楼居委会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法查明被告颍上县八里河镇沈楼居委会真实存在。本院认为:原告沈传江诉被告颍上县八里河镇沈楼居委会,因无法查明被告颍上县八里河镇沈楼居委会真实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传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退回原告沈传江。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