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庆云与杨双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云,杨双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303号原告:赵庆云,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杨双艳,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迎宾路市图书馆对过。原告赵庆云与被告杨双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庆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庆云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赵庆云负担。审判员 石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艳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