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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县基金会与吴兴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郑县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吴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南郑县债权债务清偿工作队)。负责人钱天富,该办主任。被执行人吴兴元,男,生于1954年12月1日。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基金会)与被执行人吴兴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南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兴元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吴兴元名下的存款40500元予以划拨,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靠打工为生,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恢2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