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宗禄与陶灿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禄,陶灿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09号原告:韩宗禄,男,1951年5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灿刚,男,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禄与被告陶灿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禄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宗禄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宗禄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