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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宗禄与陶灿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禄,陶灿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09号原告:韩宗禄,男,1951年5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灿刚,男,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禄与被告陶灿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禄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宗禄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宗禄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