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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天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仁厚庄南路星币传说4号楼1单元205室。法定代表人:赵立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经济开发区广通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振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西安天平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平广告文化传播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140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