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国银与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银,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银。被执行人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国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288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川眉特种芒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共计33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全部用于银行抵押贷款,并因经营不善出现比较严重的亏损,现已处于停产状态,为盘活企业,拟进行重组。暂不宜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如重组未成功,对其财产统一处置后可以参与分配,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劳人仲案字(2015)第28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