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廖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刑初90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1,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未检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素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8时56分许,被告人廖某1驾驶闽G×××××小型轿车沿306省道秀里线由三明往明溪县方向行驶,行至秀里线省道331km+764m地段时(岩前金牛水泥厂路段),因雨天路滑且遇弯道,被告人廖某1未能降低行驶速度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碰撞右侧防护墙后失去控制驶入左侧车道,与张某驾驶的闽A×××××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闽G×××××小型轿车乘客即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廖某2(系被告人廖某1之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廖某1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1先后被送往三明市第三医院、第一医院救治。2015年12月1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廖某1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7月5日,经本院民事调解,被告人廖某1与被害人陈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廖某1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陈某的家属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三明市第一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死亡人道补助款协议书、谅解书、本院民事调解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详细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称重计量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清单、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福建流动人口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表、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送达凭证等书证;证人廖某2、蔡某、张某、吴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1的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血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被告人廖某1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1交通肇事造成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进行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某1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因交通事故受伤,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廖某1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廖某1具有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秀娣审 判 员 郑成珺人民陪审员 李贵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盖 歆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