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9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诚立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伟利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诚立方商贸有限公司,白伟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999-1号申请人:山东诚立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教育路小区云峰家世界东门南侧*楼。法定代表人:吕万光,总经理。电话:1386388****。被申请人:白伟利,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山东诚立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白伟利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诚立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伟利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获得的对申请人山东诚立方商贸有限公司的10195元债权(NO.A201003257183),申请人山东诚立方商贸有限公司以现金3058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伟利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获得的对申请人山东诚立方商贸有限公司的10195元债权(单号:NO.A201003257183)。冻结期间,不准支取。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22元,由申请人山东诚立方商贸有限公司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