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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8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权利人杨XX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四村民小组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809-1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村民,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号。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六蒙,该组组长。权利人杨XX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四村民小组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本案案件款,并已支付申请人杨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民终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