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槟与葛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槟,葛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杨槟,女,住长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葛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槟与被执行人葛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民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葛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槟欠款本金1,185,63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其中40万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2月19日起算,535,635.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算,2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算)。案件受理费23,360.00元,由被告葛雷负担16,800.00元,原告杨槟负担6,560.00元。),因被执行人葛雷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葛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葛雷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葛雷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已对被执行人葛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已将被执行人葛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葛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