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520号原告刘某,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王某,男,55岁,汉族,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辉与被告王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光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光辉撤回诉讼。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