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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民终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朝林、药山镇发泥财高石材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朝林,药山镇发泥财高石材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林,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巧家县人,务农,住巧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药山镇发泥财高石材厂。负责人范茂才,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巧家县人,务农,住巧家县。上诉人李朝林与被上诉人药山镇发泥财高石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裁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20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巧家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