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朝林、药山镇发泥财高石材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朝林,药山镇发泥财高石材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3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朝林,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巧家县人,务农,住巧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药山镇发泥财高石材厂。负责人范茂才,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巧家县人,务农,住巧家县。上诉人李朝林与被上诉人药山镇发泥财高石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裁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20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巧家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唐 丽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