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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英、周小芸与杨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英,周小芸,杨文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英,女,汉族,住志丹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芸,女,汉族,住志丹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振国,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兰,女,汉族,住志丹县。上诉人刘英、周小芸与杨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7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英、周小芸又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英、周小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43元,减半收取1071.5元,由上诉人刘英、周小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序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