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金九弼与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桂秋、王晓及第三人蔡满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初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九弼,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桂秋,王晓,蔡满银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724号原告:金九弼,男,1941年11月4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委托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昌林,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颖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来,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百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卢桂秋,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白云委十八组。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万事达公寓。委托代理人:王德源,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满银,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长白路威远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九弼诉被告延边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桂秋、王晓,第三人蔡满银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九弼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九弼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九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由原告金九弼负担。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许 玲审判员 金玉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雪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