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初2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2030号之一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必争。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智辉。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