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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玉依彤服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华祥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玉依彤服装有限公司,青岛华祥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856号原告青岛玉依彤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黑龙江中路西侧湘潭路北100米。法定代表人隋玉芹。委托代理人魏河邦、卢慧静,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祥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龙山办事处人和路7号。法定代表人孙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玉依彤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祥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已和解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玉依彤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1236.5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收取23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明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