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邹江与宗开元、宗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江,宗开元,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邹江,男,197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宗开元,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宗波,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邹江与被执行人宗开元、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6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宗开元、宗波于2016年9月30日前(含本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邹江人民币193470元。逾期未付清,被执行人宗开元、宗波需支付申请执行人邹江违约金11120元。二、诉讼费3470元由申请执行人邹江负担。三、各方当事人就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此后再无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数十起,债务累累。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未执行到位20459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6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