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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蚌埠市前进涂饰保温材料厂与殷彐平、许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前进涂饰保温材料厂,殷彐平,许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583号原告:蚌埠市前进涂饰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山香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姚钦峰。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末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彐平,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许秀文,女,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蚌埠市前进涂饰保温材料厂与被告殷彐平、许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