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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郝鹏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鹏生,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鹏生,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现居本村139号。委托代理人:郝俊杰,男,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雁门大道帝豪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梁贵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华,男,1964年9月21日和,汉族,五台县人,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郝鹏生、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定襄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鹏生于6月12日开庭时当庭自愿撤回上诉。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人康华在原定6月1日开庭时因手续不全未开庭,本院依法送达其开庭传票另定6月12日开庭。6月12日康华未到庭,本院电话通知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到庭参回诉讼,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再未派其他人参与诉讼。本院认为,郝鹏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其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鹏生撤回上诉。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郝鹏生负担10元,由山西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俊玲审判员  李 妍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