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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执行人何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执54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李某陪嫁电视机一台、智能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饮水净化器一台、毛毯两条、三件套三套、床单一条、被子三套、茶具一套。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李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困难帮助费27000元及返还申请执行人何某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申请执行人何某应返还被执行人李某陪嫁电视机一台、智能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饮水净化器一台、毛毯两条、三件套三套、床单一条、被子三套、茶具一套,以上财物相互折抵后,由被执行人李某再给付申请执行人何某20000元,财物不再相互返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54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