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海建与吴秀花、张鑫安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建,吴秀花,张鑫安,张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初1252号申请人:张海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申请人:吴秀花,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申请人:张鑫安,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申请人:张莹,女,199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张海建与吴秀花、张鑫安、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的赔偿款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号货车予以查封。案外人高兴勇以其所有的×××号小轿车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海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秀花、张鑫安、张莹的银行存款或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的赔偿款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号货车予以查封;二、对案外人高兴勇所有的×××号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韦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王世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