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XX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XX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503号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XX鑫,男,汉族,1996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XX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