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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2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阮凯胜与吴凤龙、唐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凯胜,吴凤龙,唐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595号之一原告:阮凯胜,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凤龙,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唐燕江,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凯胜诉被告吴凤龙、唐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凯胜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由原告阮凯胜负担。审 判 长  卢文忠人民陪审员  方 明人民陪审员  章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