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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太权、汲纪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太权,汲纪甫,江义兵,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913号申请执行人:冯太权,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禹会区。被执行人:汲纪甫,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江义兵,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张明,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太权与被执行人汲纪甫、江义兵、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太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修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