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荆新花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48号荆新花:你因诉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行终1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你的陈述和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你于2015年10月29日携带举报材料在北京天安门附近,被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训诫,该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非正常上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作为你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具有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综上,原终审判决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