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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毛凌雲与张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凌雲,张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628号原告:毛凌雲,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张玉才,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凌雲与被告张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凌雲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毛凌雲负担。审 判 员  赵久涛人民陪审员  罗以俊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