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毛凌雲与张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凌雲,张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628号原告:毛凌雲,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张玉才,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凌雲与被告张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凌雲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毛凌雲负担。审 判 员 赵久涛人民陪审员 罗以俊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