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闫水松、王新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水松,王新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81号被执行人闫水松,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新爱,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闫水松、王新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989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罚金。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989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