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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文福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42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福,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海口市。2017年1月25日因本案被抓获,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宁、代理检察员李金陵,被告人王文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文福的朋友在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豪生酒店开了一间1219号房,被告人王文福为了庆祝其生日,打电话邀约朋友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童某某、蒋某某、李某乙等人过来玩。1月24日至25日间,被告人王文福打电话让人送毒品K粉过来,而后让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蒋某某、李某乙等人在房间内聚众吸食毒品。2017年1月25日9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王文福及吸食毒品人员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童某某、蒋某某、李某乙等人抓获,并从该房间缴获毒品3小包。经鉴定,从案发房间缴获的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11.92克。经对被告人王文福及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童某某、蒋某某、李某乙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相片,称量、取样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清单,开房记录,鉴定意见,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童某某、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王文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3小包(净重11.92克)予以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积海人民陪审员  吴崎霞人民陪审员  陈春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黄 威速 录 员  陈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