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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丹朦胧与刘颖、王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朦胧,刘颖,王伟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885号原告:丹朦胧,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被告:刘颖,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王伟秀,女,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丹朦胧与被告刘颖、王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丹朦胧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朦胧撤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计572.50元,由原告丹朦胧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国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人民陪审员  崔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