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丹朦胧与刘颖、王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朦胧,刘颖,王伟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885号原告:丹朦胧,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博爱县。被告:刘颖,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王伟秀,女,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丹朦胧与被告刘颖、王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丹朦胧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朦胧撤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计572.50元,由原告丹朦胧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国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人民陪审员 崔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