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向辉、陈则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辉,陈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陈向辉,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陈则利,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陈向辉申请执行陈则利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文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