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卓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源,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13年4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卓源伙同黄金海(己判刑)来到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恩新西路金沙时代广场路段,由黄金海负责望风,卓源趁被害人吴某1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右边口袋扒走OPPO牌手机一台。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恩平市恩城锦城北路抓获黄金海,并缴获上述被盗的手机发还被害人吴某1。经恩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金海的证言;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卓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卓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定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郑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