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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廷元与彭昆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廷元,彭昆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财保10号申请人李廷元,男,1959年8月2日出生,住罗定市。被申请人彭昆博,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住罗定市。申请人李廷元因与被申请人彭昆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昆博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彭昆龙的号牌为粤WR55**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在2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罗定市一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粤WS12**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彭昆博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彭昆龙的号牌为粤WR55**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进行扣押。扣押的期限为二年。在扣押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扣押的车辆不得转让、抵押和放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