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刑更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继成挪用公款、贪污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鄂06刑更239号罪犯朱继成,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襄阳监狱九监区服刑。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4)鄂竹山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继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襄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湖北省襄阳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以需要进一步核实罪犯朱继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罪犯朱继成的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北省襄阳监狱报请撤回罪犯朱继成的减刑建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北省襄阳监狱撤回罪犯朱继成的减刑建议书。审判长 :代红存审判员 :王正道审判员 :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凤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