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志东申请执行白东东、刘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东,白东生,刘生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高志东,男,汉族,1966年10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王龙塔政村薛家沟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6610243910。被执行人白东生(又名白东东),男,汉族,1976年05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庙湾政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60515001X。被执行人刘生财: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畔沟村村民,现住安塞区城北,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6108163915。本院在执行高志东申请执行白东生、刘生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志东与被执行人白东生、刘生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志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改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