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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志栋、孟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栋,孟祥利,郭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329号申请人:郭志栋,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孟祥利,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郭庆伟,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郭志栋诉被申请人孟祥利、郭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申请人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申请人郭志栋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