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毕庆国申请执行毕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庆国,毕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270号申请人毕庆国,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毕庆云,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毕庆国申请执行毕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2016)豫152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记载的被执行人毕庆云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经查询与被执行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造成本案不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2016)豫152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财产部分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王骁励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以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