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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勇全、芦山县亚美银河建材有限公司、张志豪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全,芦山县亚美银河建材有限公司,张志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全,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被执行人:芦山县亚美银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迎宾大道中段雅都城市广场。法定代表人:张志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志豪,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李勇全申请执行芦山县亚美银河建材有限公司、张志豪定作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勇全申请执行标的4050.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勇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郭 维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代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