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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XX与梁天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梁天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1207号原告:XX,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梁天文,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剑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开发区北京路11号。负责人:吴运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XX与被告梁天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左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正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