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师泽祥与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泽祥,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师泽祥,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桥路28号2单元2户。被执行人: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工业园区。负责人:赵锡华,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师泽祥与内蒙古佳辉硅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