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龙易红兵与被告朱文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龙,齐文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2576号原告:赵小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文君。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司法局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易红兵与被告朱文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红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红兵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易红兵负担。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一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