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一路诉被告孔宗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路,孔宗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708号原告:张一路,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金源,男,汉族。被告:孔宗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刚,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带俩人:邵君,女,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一路诉被告孔宗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一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一路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张一路承担。审判长 田文峰审判员 王瑞芬审判员 庞赛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