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谭善亮与被申请人谭善才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善亮,谭善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52号申请人:谭善亮,男,身份证号:372422197003040030,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幸福胡同5号。被申请人:谭善才,男,身份证号372401197503033230,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40号2号楼5单元4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谭善亮与被申请人谭善才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552-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谭善亮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X51**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韩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公众号“”